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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未实际达到“交易前提”的情况下,受让方为了项目落地,仍然支付了交易对价或进行股权过户,在此情况下,根据相关判例:实际情况与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不一致时,受让方仍然收入股权或继续交易,法院可推定受让方明知事实与先决条件不符,以行为默认并同意履行,视为对前提条件的放弃。即,受让方在支付价款后,再以未达先决条件主张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将不被法院支持。
对此情况,一定要区分前提条件条款与保证承诺条款的区别。建议对于可能影响受让方支付价款调整或支付、受让股权后受让方正常行使相关权利或对未来可能对项目存在影响的事项,建议表述于承诺条款中,例如项目的可售面积、开发条件、负债、投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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